申請條件
一、本獎學金所稱清寒學生,指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且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小學,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二、清寒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三)國民中學: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四)國民小學: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九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三、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每學期一百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每學期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三)國民中學:每學期五百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四)國民小學:每學期七百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名額及金額,得視當年度申請情形及預算金額酌予公告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