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日期:自 115 年 9 月 15 至 10 月 15 日止。
( 一) 申請條件: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
清寒學生。
( 二) 國中: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 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三支
警告以上者(請附出缺勤紀錄)。
( 三) 國小: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九十分
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請附出缺勤紀錄)。 ( 四) 適用對象:
1、低收入戶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申請檢附資料及注意事項:
( 一) 申請書、資格佐證及成績單等資料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
後,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並於115年10月15 日( 星期四) ,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 本局學輔校安科鄭
伊婷小姐彙辦( 地址: 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電話: 06-2991111分機8009) ,信封上請註明「 115-1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 金申請」 字樣,逾期將不受理。
( 二) 為辦理本案經費核撥作業,請另配合檢附以下資料:
1、市立學校:經費收支清單及印領清冊各1份。
2、私立及國立學校: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及領款收據各1份。
( 三) 另各校有申請獎學金者請務必至填報系統( 24114) 填列學生相關申請資料。倘各校尚有多餘名額需追加申請者,請連同本次申請文件一併送件審理,以利本局辦理名額 調整。
四、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