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15年8月6日南市教社字第1151175047號函續辦。
二、本案申請資格補充說明如下:
(一) 有關特優採計:自112年度起算,各該年度中至少指導1名學生獲全國賽特優(含個人或團體賽)並領有獎狀者,即得計入累計獎勵年資。
(二) 有關計算基準:
1、滿3年者之獎勵:為發揮即時鼓勵效果,本案自112年度起算,指導獲特優學生累計滿3年者,加發獎勵金5,000元(例如112-114年間均有指導獲特優學生者即符合受獎資格)。
2、滿5年者之獎勵:另指導獲特優學生累計滿5年者,加發獎勵金10,000元部分,係參採本市科展指導教師獎勵機制,以「預告」方式說明獎勵標準,期以激勵教師持續投入語文競賽指導工作,強化培育本市語文領域長才。
三、另修正本案申請期限於115年12月21日前檢附「臺南市語文競賽資深優良指導教師獎勵申請表」(如附件)及相關證明,函報本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