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事宜
(一) 加班需事先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指派。
(二) 補休期限:
- 公務人員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 聘僱人員依各機關訂定之契約辦理。
-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如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駕駛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辦公時數
(一) 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工作日加班上限 4 小時)
(二) 搶災、緊急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專案: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4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
- 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得不受每日辧公時數 14 小時限制,惟不得超過 3 日且應於 1 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因辧理特殊重大專案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延長辦公時數得以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240 小時控管之。
(三) 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以 2 個月期間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
三、參考資訊
相關規範及實務問答,請參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