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適用對象及辦理方式摘要如下:
(一)令釋發布後,始申請育孫留職停薪者: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填具「公務人員育嬰(孫)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以下簡稱選擇書),選擇停止繳付、按月繼續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且選擇後不得變更。
(二)令釋發布前,已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且尚未回職復薪者:應於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填具選擇書,選擇停止繳付、按月繼續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且選擇後不得變更。
(三)令釋發布前,曾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且已回職復薪者:得於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申請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無遞延繳付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