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本校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二、茲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程序,避免因不諳法規致生違反相關規定而受懲處。
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服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爰請各校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服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
四、檢附臺南市政府函文、內政部函文、教育部函文及宣導圖卡供參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