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有關學校搜查學生身體、私人物品及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請學校務必參照「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第 28 及 29 點規定訂定校內教師輔導管教辦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2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11892A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經查本注意事項第 28 及 29 點,訂有學校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請各校再行檢視校內輔導管教規範是否有違前開意旨,應適時檢討修正,並請列入校內教職員之兒童權利公約培力及教師輔導管教增能等研習宣導,以確保實務執行符合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