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112 年 2 月 22 日南市觀旅字第 1120262886 號函辦理。
二、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提供之保育爭議食材清單(如附件 1 、 2),請貴校不得協助宣傳以保育爭議食材舉辦的觀光行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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