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07 年 11 月 30 日府環空字第 1071344859 號函辦理。
二、旨揭相關訊息如下:
(一)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修正「臺南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即日起生效。
(二)檢附本府公告乙份。
三、倘有疑問請洽本府環保局,承辦人:蔡宗廷先生,聯絡電話:(06) 2686751 轉362 ,電子郵件信箱: kinyo55@mail.tne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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