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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家中有年齡滿 2 歲至當學年度 9 月 1 日前未滿 5 歲之我國籍幼兒,除配合中央設定排富條款外,補助額度每月 2500 元,第三名以上子女每月再加發 1000 元,請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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