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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學交通服務辦法(附件 1)辦理。
二、請務必使用新版申請表提出申請。
三、因上期證明到期、障礙程度變更、轉學或其他因素提出的補申請案件,請在申請類別勾選■第二學期 及■補申請。
四、本案申請學生資格:
(一)就讀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暨幼兒園,且於特教通報網具特教正式身分者(領有有效期內鑑輔會鑑定公文)。
(二)須經校方認定,確實符合申請表(附件 2)中申請資格之一要件。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符合說明三之補申請者,請一併上傳上期交通費核定清冊(請將該生資料劃記)作為佐證。
(二)依學生障礙程度核予補助額度:
輕度每月 600 元、
中度每月 700 元、
重度 (含)以上/每月 800 元。
(三)已請領本府其他(局處)交通費補助或教育代金者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四)請轉知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填具申請表,並落實初審制度。
七、檢附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學交通服務辦法、申請表及申請注意事項各 1 份。
八、欲申請下學期交通費之學生可到輔導室特教組領取報名表,並在 2/26(四)前將報名表交到輔導室特教組。
九、上學期有申請通過之學生,所需證明文件如無更新,則無需再檢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