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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獎助對象: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資賦優異學生,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113 學年度: 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全國性各類科競賽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五名之獎項。
三、資賦優異學生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於 115 年 3 月 20 日(星期五)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申請表及 113 學年度獲獎紀錄之 A4 規格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表應完整填寫並核章,證明文件影本查驗無誤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影本以個別學生為單位裝訂)。
五、檢附「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及「114 學年臺南市資賦優異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表件」各 1 份










